長照機構申請外籍看護,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得聘僱外籍看護工1人,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得聘外籍看護工1人,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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