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大小事
最新!109年住宿式長照機構補助方案,最高補助6萬元!
長照補助新資訊!因住宿式長照機構每月費用約3~4萬元,為落實長期照顧服務精神,減輕家庭負擔,衛生福利部推出「109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每人最高可補助6萬元!
三大補助條件(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才可補助)
條件一:入住機構類型(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
1. 一般護理之家
2. 精神護理之家
3. 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
4. 身心障礙機構
5.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
6.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7. 依長服法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條件二:入住天數
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 90 天以上。
以下情況不列計入住天數:
1. 保留床位期間。
2. 機構喘息服務 (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
3. 出入機構算進不算出,不重複列計。
條件三:使用機構者納稅狀況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機構者之同一申報戶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為以下皆符合者:
1. 累進稅率未達 20%者。
2. 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計稅者。
3. 未課徵基本稅額者。
補助金額:
符合補助條件者,依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107 年度之稅率級距,採階梯式補助,每人最高新臺幣6萬元。採1次性發給。
1. 無申報資料或所得稅率0%:補助6萬元
2. 所得稅率5%:補助5.4萬元
3. 所得稅率12%:補助4.56萬元
申請相關事項
申請期限:
【第1階段】自 109 年 10 月 1 日至109 年 12 月 31 日止(自109 年 1 月 1 日起至申請日前一日,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 90 天以上者,累計期滿後始可提出申請)。
【第2階段】自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3 月 2 日止。
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檢附相關文件:
1. 申請書
2. 使用機構者身分證、申請人身分證(申請人若為機構簽約人時則需附)
3. 入住機構契約書全卷影本
4. 繳費收據影本(或繳費證明)
5. 申請人(或使用機構者)本人存摺影本
受理申請機關:申請人逕向109 年度最近 1 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本年度曾經或已經領有下列政府補助之一者,本案不予補助:
1. 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領取補助者。
2. 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
3.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且家長未付費者。
4. 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
5. 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
※領取本方案補助後,當年度不得再申請上述各款(除依法安置之兒少外)費用補助。



























